北京市教委:数字教育资源上线至少须经三级审核近日,《北京市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已正式施行。 什么是数字教育资源?数字教育资源指经过数字化处理,可以在多媒体教学设备、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终端等设备及网络环境下,面向广大师生与学习者提供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课程、数字教材、数字图书、教学课件、教学案例、虚拟实验等类型的教育资源。 ◆北京市教委要求,数字教育资源的内容审核要坚持“上线必审、更新必审、审必到位、审必留痕”的原则,各单位要加强审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健全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范和流程,明确内容审核工作要求,提高内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在审核内容上,实施办法规定,要重点围绕政治性、科学性、适用性和规范性,采用机器审核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上线审查和更新复查。其中,科学性审核应保证数字教育资源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符合科学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得出现学术谬论、常识性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适用性审核应保证数字教育资源的内容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能力,不得出现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内容。 面向中小学生的国家规定课程方面的资源内容须与学生所处年级相匹配,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 ◆在审核流程上,实施办法规定,数字资源审核上线发布至少须经过三级审核。首先由资源生产单位对每一个资源按照政治性、科学性、适用性和规范性的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主管部门进行复审。主管部门通过组建专家委员会或委托专门机构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第一责任人确认后可提交资源平台运营单位进行上线。资源平台运营单位经技术性审核后在资源平台发布,将审核流程材料存档备查。 ◆为保证数字教育资源质量,实施意见规定各单位应建立检查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检查,及时发现内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同时,应建立问题数字教育资源投诉举报机制,接到投诉举报后第一时间下线相关资源,重新审核后方可上线。还要建立数字教育资源动态评价机制,指导智慧教育平台运营单位基于资源下载、用户评分等情况对上线的资源开展评价,优先展示使用频率高、评价反馈好的资源,逐步淘汰下架用户评价低、投诉率高的资源,形成迭代更新、持续优化的资源供给与服务生态。 北京市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和《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十四五规划》,推动北京教育数字化转型升级,保证北京市教育系统各单位为国家、市、区、校智慧教育平台提供的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数字教育资源是指经过数字化处理,可以在多媒体教学设备、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终端等设备及网络环境下,面向广大师生与学习者提供使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网络课程、数字教材、数字图书、教学课件、教学案例、虚拟实验等类型的教育资源。 第二章 责任制度 第三条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上线谁负责”的原则,市教委各相关处室、区教委、各级各类学校等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应建立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责任体系,明确主管各类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的部门(或责任人),做到管业务就要管审核,管资源上线就要管审核。 第四条 市教委各处室主要负责人是相关业务领域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内容审核的直接责任人;各区教委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责任制度,明确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工作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区教委负责指导本区所属中小学校及教育教学单位的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工作。 第五条 各单位可组建专家委员会或委托专门机构(成员应包含学科、课程、教研、教师、技术等方面的人员),作为内容审核实施单位,承担审核职能,并明确其与相关教育资源平台运营单位的各自责任,形成责任清晰、各负其责的审核工作机制。 第六条 按照“上线必审、更新必审、审必到位、审必留痕”的原则,各单位要加强审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建立健全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范和流程,明确内容审核工作要求,提高内容审核的质量和效率。 第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数字教育资源提供主体实名认证制度,指导教育资源平台运营单位(或生产单位)与资源提供主体签订资源使用的相关协议,确保平台上线的资源产权明晰,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及其他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或指导教育资源平台运营单位、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实施单位)对承担数字教育资源开发、汇聚、审核等工作的人员审查。 第三章 审核要求 第九条 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应参照《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规定》《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范(试行)》等标准规范,重点围绕政治性、科学性、适用性和规范性,采用机器审核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上线审查和更新复查。 第十条 政治性审核应保证数字教育资源的内容政治方向和价值取向正确,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充分体现教育教学改革的先进理念,引导学习者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服务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一条 科学性审核应保证数字教育资源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客观事实,符合科学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得出现学术谬论、常识性错误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 第十二条 适用性审核应保证数字教育资源的内容符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认知能力,不得出现惰化学生思维能力、影响学生独立思考、违背教育教学规律的内容。面向中小学生的国家规定课程方面的资源内容须与学生所处年级相匹配,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 第十三条 规范性审核应保证数字教育资源的内容符合语言、文字、符号,格式、样式、体例,设计与制作,知识产权,元数据标注,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广告、隐私、地图等规范性要求。 第四章 审核流程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程序对数字教育资源内容进行审核,并按照技术标准和流程上线发布,做到过程可追溯,严防有问题数字教育资源上线。 第十五条 数字资源审核上线发布至少须经过三级审核。首先由资源生产单位对每一个资源按照政治性、科学性、适用性和规范性的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审核通过的提交主管部门进行复审。主管部门通过组建专家委员会或委托专门机构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由第一责任人确认后可提交资源平台运营单位进行上线。资源平台运营单位经技术性审核后在资源平台发布,将审核流程材料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北京市数字教育中心作为北京智慧教育平台运 营单位应明确数字资源上线技术标准和程序,负责将各单位提交的数字教育资源汇聚到北京智慧教育平台。 第五章 监督评价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建立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工作的检查机制,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抽查、检查,及时发现内容审核中存在的问题,做到早发现、早处置,并不断完善内容审核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问题数字教育资源投诉举报机制,明确投诉举报渠道、受理条件、提供材料、处置流程和方法等,接到投诉举报后第一时间下线相关资源,并反馈给资源责任单位,由责任单位按照审核机制对相关资源进行复审,处置结果应以适当方式向相关方反馈,形成工作闭环。问题资源整改完成后申请重新上线的,应按照要求重新审核后方可上线。北京市数字教育中心牵头负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建设的教育平台上数字资源的投诉举报工作,制定工作机制,组织责任单位对投诉举报进行处置。 第十九条 各相关处室、各区教委应建立数字教育资源动态评价机制,指导智慧教育平台运营单位基于资源下载、用户评分等情况对上线的资源开展评价。优先展示使用频率高、评 价反馈好的资源,逐步淘汰下架用户评价低、投诉率高的资源,形成迭代更新、持续优化的资源供给与服务生态。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建立完善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问责机制。对未落实内容审核工作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人员,视情况予以约谈、通报。对造成严重影响的,应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按照本实施办法制定本区、本单位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的具体工作办法,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规范数字教育资源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问:《北京市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落实国家教育数字化战略行动和《北京市教育信息化十四五规划》,推动北京教育数字化转型升级,保证北京市教育系统各单位为国家、市、区、校智慧教育平台提供的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安全,制定了《北京市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实施办法(试行)》。 问:《北京市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实施办法(试行)》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网络音视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智慧教育平台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规范(试行)>;的通知》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问:《北京市数字教育资源内容审核实施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共6章,包括总则、责任制度、审核要求、审核流程、 监督评价、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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